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工伤认定时效,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局工伤认定流程。
一、受理
1、具体经办人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办理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依法依规按程序认真核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具体经办人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后作出。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对于复杂、疑难、争议大、预判六级伤残及以上的伤、亡工伤认定申请,由分管负责人报请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审议后作出;局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启动工伤保险部门联动沟通机制,协调、咨询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意见后作出。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送达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四、归档留存
7、工伤认定结束后,具体经办人应立即整理好所有相关资料并存档,保存50年。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需完善,经局党组会审议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