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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803-00015 组配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3-30 00:00 发文日期: 2018-03-30 08:34
文  号: 叶政〔2018〕10号 词: 养老保障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2018-03-30 08:34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201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

2018330


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叶集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叶集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被征地时已出生且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到龄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再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坚持先保后征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公安、民政、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来源: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按照被征土地补偿费25%的标准缴纳(人均最高限额为3600元)。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三档为10800元。

第十条  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实际参保时间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保障金和补充养老保障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障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障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30元,补充养老保障金30元;

(二)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95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40元,补充养老保障金55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4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50元,补充养老保障金90元;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的,个人未缴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障金120元。

第十一条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全部退发本人。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调剂和挪用,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缴费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专户,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投资公司代扣后划入专户。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缴费,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缴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所在村(社区)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申报;

(二)乡镇(街道)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三)区人社、财政、国土和公安机关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四)区政府审定;

(五)区人社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进行批复;

(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批复,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达龄时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程序: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和近期免冠照片向所在村(社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

(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复核;

(四)区人社局审批;

(五)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发放。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得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收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划拨等情况的监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叶集试验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叶政〔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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