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广大售粮群众和粮食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6-09-10 09:50来源:叶集区发改委作者:江大为阅读:字体【  保护视力色:

全区广大售粮群众、各粮食收购经营主体:

金秋时节,秋粮丰收,我区秋粮收购工作已正式开启。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种粮农民合法权益,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障秋粮收购平稳有序开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兑付粮款,严禁拖欠售粮款

粮食收购坚持“一手钱、一手粮”原则。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结清粮款的,必须征得售粮农民同意后方可约定付款期限,但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收购方不得以第三方款项未到位等理由拖欠售粮款,严禁“打白条”。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的经营主体,粮食部门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广大售粮群众售粮时,尽量留存交易凭证,记清交易时间、粮食数量、价款,遇到拖欠粮款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维权。

二、落实收购备案制度,合法开展收购业务

凡在我区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要在首次收购前或开展收购后15个工作日内,到我区粮食部门办理收购备案;企业名称、地址、仓储设施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免费,需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材料。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规范建立经营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完整记录粮食购销、资金财务等信息,台账资料至少保存3年,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做到账实相符。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简化台账,重点记录交易日期、粮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电子记账与纸质台账具有同等效力。各粮食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制作粮食经营台账,也可到我区粮食部门免费申领制式台账。对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报送数据或台账数据不实的,粮食部门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秋粮收购期间,我区将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售粮款、收购未备案、台账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如遇粮食收购相关政策咨询,或是发现收购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均可拨打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564-6498081/2770257。

附件:叶集区粮食收购、烘干点位分布图

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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