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15-03-06 00:00作者:admin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3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228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统一

年产

值标准

(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编号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

补偿

倍数

安置

补助

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

土地

补偿

倍数

安置

补助

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

金寨县

梅山镇。

1850

7

15

40700

5

6

20350

南溪镇、古碑镇、双河镇、斑竹园镇、油坊店乡、燕子河镇、天堂寨镇、白塔畈镇。

1700

7

15

37400

5

6

18700

其他地区。

1700

7

14

35700

5

5.5

17850

霍山县

衡山镇。

1800

7

15

39600

5

6

19800

诸佛庵镇、佛子岭镇、与儿街镇、落儿岭镇、黑石渡镇、但家庙镇、下符桥镇。

1750

7

15

38500

5

6

19250

单龙寺乡、东西溪乡、太阳乡、太平畈乡、大化坪镇、漫水河镇、上土市镇、磨子潭镇。

1650

7

15

36300

5

6

18150

叶集

试验区

叶集镇(镇区片)、孙岗乡荷棚村、孙岗村、塘湾村、陈店村、元东村、平岗办朱畈村、雨台村。

1760

7

15

38720

5

6

19360

叶集镇(平岗片)、孙岗乡、三元乡。

1740

7

14

36540

5

6

1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