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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09-00006 组配分类: 其它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3-09-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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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其他文件】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其他文件】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2023-09-12 15:2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农〔202328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
区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叶集
区水利局

2023912

六安市叶集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后

管 护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成后管护工作,巩固农业项目建设成果,确保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省、市等农业农村和水利主管机构批准立项,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对农田水利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而建成的项目工程,包括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项目工程的建筑物、工程设备及公示标识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项目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护运行。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排系统工程。保证各类提水设施、涵闸、渠系建筑物、田间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

(二)田间道路工程。保证田间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无损坏,满足生产通行需要。

(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9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90%(含)以上;

(四)塘库堰坝工程。保证坝体、引洪道、启闭机和进放水闸口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农村饮水工程。保证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及供水设施要满足水质、水量达标要求。

(七)计量设施及信息化工程。保证所有供水计量设施精准计量,信息化平台能发挥远程传输作用。

(八)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无误。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个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街的,由区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管护。

(二)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第七条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创新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合作组织,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第八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项目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乡、村各级组织和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主管部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四)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工程管护经费;细化管护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项目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主体,以适当方式筹集管护经费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街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宣传工程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倡导村民珍惜爱护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项目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工程设施的行为,同时积极引导受益群众自觉加强工程后期管护。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乡镇街设立农田水利专管员,村委会设立农田水利网格员,将建成后项目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优先考虑监测户和脱贫户,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街及村社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菅主体进行管护,具体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检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街及村社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五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一)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申请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资金

(二)政府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 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三)乡镇街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四)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后管护的考核机制,定期督查、科学评价各乡镇街、村(社)、经营主体等对项目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后期项目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笫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笫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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