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秘〔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和促进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预期目标
力争到2022年末,全区上市企业实现零的突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达到15家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后备资源培育
区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旅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行业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摸排梳理,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结合招商引资和产业链培育,挖掘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对照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上市挂牌条件标准,筛选有潜力的后备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做好“入门”教育引导,不断壮大后备企业队伍,建好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对后备资源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梯次培育,被纳入的重点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二)密切中介机构对接
主动对接上市挂牌中介机构,建立券商和推荐商资源库,顺畅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对接渠道,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的中介机构开展上市挂牌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实行奖补。
1.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审核期内(上市不超过2年,挂牌不超过1年)企业所得税超改制前基数部分,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改制前基数部分,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的,对改制中因内部资产重组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4)区财政对上述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财政部分,在企业上市后3年内补助给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改制当年基数部分为限。
(5)对改制完成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在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
(6)企业在股改时以及股改后至上市挂牌前引进机构股权投资的,在企业报安徽证监局备案后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财政给予企业到位股权投资额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在市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期给予100万元奖励(取得受理回执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
(2)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及科创板精选层挂牌,在市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5万元奖励。对在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执行。对在其他板块新增挂牌企业(发生实际经营收入的),在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3)企业从省股交中心转至“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再按照“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予以补齐。
3.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对境(国)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并用于本区投资的,区财政按用于本地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非政府平台类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区财政按发行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其他方面的支持
(1)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已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与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对接机制,将拟上市挂牌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创新担保方式,给予担保费率优惠,担保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2)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再融资的支持力度,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融资方式所涉及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和推进环节,比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3)对企业因上市挂牌需引进战略投资的,或因补缴相关税费而造成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平台等要积极参与,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可与企业约定以保本付息、固定收益或市场化等方式退出。
(4)按照政务服务改革“一网一门一次”工作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要求,对企业辅导规范和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环保、税收、国资监管、社保、司法诉讼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活动,落实企业应享有的资格认定、要素保障、产品推广等各类行业扶持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组织保障
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金融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旅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六安市叶集区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上市挂牌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合规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等工作顺利推进。建立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二)奖补兑现
1.备案要求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等奖补资金的,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30天内提交区金融监管局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申报程序
企业奖补申请经区金融监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企业申请市级及以上奖补的,经区金融监管局初审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本意见所称申请企业均指预算级次在叶集区内的企业。
3.约束规定
(1)企业享受本意见奖补政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申请奖补时,应书面承诺不得外迁,否则将全额退回其在上市挂牌过程中享受的各项补助及奖励,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3)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企业自资金拨付之日起3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应全额退回其已享受的各项上市挂牌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如不按期退回,除依法依规追回外,对该企业将不予申报各类政府性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
(三)政策解释
本意见由区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对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依法依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叶政〔2019〕3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1日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doc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