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6〕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筹备组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之一,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努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有序实施。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三)竞争择优,强化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预算管理,注重绩效。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精打细算,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1.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资源环境、公共就业、城市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救济、社工服务、公益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按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二)行业管理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事项
1.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2.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3.按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会议、经贸活动、展览、培训等事务;
2.按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事项。
第三章 指导目录和购买程序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区委和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定服务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按年度拟订我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拟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根据事权和购买服务范围,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拟定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
(二)进行审核审批。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拟定的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书(含项目内容、经费测算及拟选择服务的提供机构)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选择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以分散采购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进行采购。
(四)订立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副本应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资金给付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服务负有监管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安排及监管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规定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不得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支出绩效考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管理,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年检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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