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六安市叶集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六安市叶集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
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叶集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农业银行六安叶集支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建设银行六安叶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叶集支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叶集农村商业银行等。
(二)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
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叶集支公司、人寿保险六安分公司叶集营销服务部、人寿财产保险六安市叶集区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六安市叶集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六安市叶集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六安市叶集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六安市叶集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安徽六安建业营销服务部等。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期限
考核期为一个完整经营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经营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不纳入考核范围;经营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两个完整年度的,其增加(增长)类指标考核时取其他同类机构平均分。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150分)
1.贷款增量(15分)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增量预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完成额达到新增贷款预期目标的得15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最高加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
2.贷款增幅(7分)
以全区贷款平均增幅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7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扣完为止。
3.实体经济贷款增量(10分)
以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体经济贷款增量(贷款增量扣除国有投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和拆放同业款项)占贷款增量平均比例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扣完为止。
4.余额存贷比(7分)
以全区平均余额存贷比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7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4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扣完为止。
5.新增存贷比(8分)
以全区平均新增存贷比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8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4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扣完为止。
6.小微企业贷款(10分)
小微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区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的,得6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幅高于全区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平均增幅的,得4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
7.工业贷款(4分)
工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区工业贷款平均增幅的,得4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
8.制造业贷款(5分)
制造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区制造业贷款平均增幅的,得3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中长期制造业贷款比重高于全区中长期制造业贷款平均比重的,得2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
9.涉农贷款(5分)
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全区涉农贷款平均增幅的,得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
10.新型政银担贷款(8分)
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当年完成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预期目标且余额排名在全区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加3分、2分、1分。
11.税融通贷款(8分)
税融通贷款增幅高于全区税融通贷款平均增幅的,得2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新发放税融通贷款户数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得3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比例达不到60%的不得分。当年税融通贷款增量排名在全区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加3分、2分、1分。 税融通贷款包括“税融通”等涉税信用贷款及纳入新型政银担的“税融通”担保贷款。
12.纳税(10分)
设纳税额、纳税增幅两个子项目,分值分别为6分、4分。以纳税额、纳税增幅第一名为基数,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额、纳税增幅分别占基数的比例计分,每项子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
13.创业担保贷款、“劝耕贷”业务、支持公共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发展直接融资(8分)
积极承接创业担保贷款、“劝耕贷”业务、支持公共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发展直接融资,当年有实绩并得到主管行业部门充分认可的,分别得2分、2分、2分、2分;未承接、无实绩或工作未获认可的,不得分。
14.机构建设、产品或服务创新(6分)
新增一个营业网点得4分;新增一个农村金融服务室(或ATM存取一体机)得2分;新增一个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得2分;其他增强支持经济发展的特殊举措酌情加1-5分。此项最高得6分。
15.扶贫小额贷款
新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每笔加0.5分,最高加30分。扶贫小额贷款到期未收回的,对户贷户用自我发展模式贷款每笔扣0.5分 、其他模式贷款每个用款主体扣1分 ;放贷行推荐的扶贫小额贷款用款主体年度收益兑现不到位的,按每个用款主体扣1分;对区金融监管局交办、督办扶贫小额贷款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及发生违反规定、被上级通报等负面事项的,酌情每次扣1-5分;上述扣分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 。此项计分2021年起如国家政策不再延续则停止执行。
16.其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39分)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办理完成一项区委、区政府交办企业融资等问题的,加0.5分,最高可加至5分。
(2)当年有续贷过桥业务业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3分,其中业绩排名在全区前3位的,分别再加3分、2分、1分。
(3)当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信贷支持的,加3分。
(4)当年与区金融监管局共同或独自组织开展政银企担对接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开展1次加1分,最高可加5分。
(5)落实各级金融惠企利民政策,按要求报送工作信息、金融数据、综合材料等相关资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底由区金融监管局综合打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年底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打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总分100分)
1.保费收入情况(25分)
以全区保险业金融机构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15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扣完为止。
2.上缴税收情况(20分)
以全区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区内缴纳的税收平均数为基数,达基数得10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扣完为止。
3.保险理赔情况(20分)
以全区保险业金融机构平均赔付率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5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扣完为止。
4.代缴车船税情况(10分)
保险机构未能积极履行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职责的,根据税务部门稽查管理情况,发现1次扣2分,此项扣完为止。寿险公司此项按平均分计算。
5.政策性保险情况(15分)
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各类民生、社保、农业、扶贫等保险的,得10分,相关险种多于1个的,每超1个加1分,最高加5分;有失信违约或消极、负面事项的,发现1次扣2分,此项扣完为止。
6.其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10分)
由区金融监管局根据保险助力脱贫攻坚、服务和支持企业融资、落实各级金融惠企利民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等情况,结合工作信息、金融数据、综合材料等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1.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取前4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8万元、三等奖奖金6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额度不少于单位奖金总额的50%。
2.每年度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实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中评选出10名金融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500元。
3.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规定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公私业务拓展、对公资金存放、参与重大项目等。对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人由区金融监管局分别颁发“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和“金融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二)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
1.根据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取前4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额度不少于单位奖金总额的50%。
2.每年度从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实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中评选出5名金融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3.对获得奖励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个人由区金融监管局分别颁发“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和“金融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三)奖金兑现与例外情形
1.奖金由获奖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自行申报至区金融监管局,区金融监管局统一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全额保障,奖金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直接造册发放。
2.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考核资格:
执行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彻底不到位的;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涉及经济案件及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虚报相关考核数据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区金融监管局、区委组织部、区科技经信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扶贫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易汇融资担保公司、区国投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机构自评、第三方验证、初评和报区政府审定等程序依次进行。区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上旬将机构自评报告、先进个人推荐材料及有关佐证资料签章报送至区金融监管局,逾期未报送的直接定为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一位。区金融监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深入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实地核实验证其考核有关数据资料。考核小组集中对区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结合第三方验证情况分别进行初审、打分、提出考核奖励初步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区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叶集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叶金〔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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