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4-00005 组配分类: 其它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5-04 00:00 发文日期: 2026-04-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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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其他文件】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工伤认定流程的通知

【其他文件】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工伤认定流程的通知

2026-04-15 10:5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人社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订工伤认定流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时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工伤认定流程修订如下:

一、明确相关人员

本局工伤认定分管负责人为胡军钢同志,具体经办人为余颖洁同志,单朋飞同志协助办理,办公地点在局503室。

二、受理

1、具体经办人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依法依规按程序认真核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4、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具体经办人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后作出。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对于复杂、疑难、争议大、预判六级伤残及以上的伤、亡工伤认定申请,由分管负责人报请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审议后作出;局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启动工伤保险部门联动沟通机制,协调、咨询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意见后作出。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送达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五、归档留存

7、工伤认定结束后,具体经办人应立即整理好所有相关资料并存档,保存50年。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642日起试行,试行中如需完善,经局党组会审议后修改,工作中因人事变动相应调整相关人员,人员调整不再上会。

 

 

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47

关于修订工伤认定流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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