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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26988/201801-00043 组配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意见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17-12-19 00:00
文  号: 叶政〔2017〕46号 词: 户籍制度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废止)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废止)

2017-12-19 00:00   浏览量:    信息来源: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2017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10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区城乡协调发展、产城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区情,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按政策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按照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城镇、重点开发区域转移。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完成省、市下达的户籍制度改革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调整落户政策

(四)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政策。在各乡镇(街道)及重点开发区域有合法稳定职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是租赁房屋的迁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登记管理。

(五)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区就业的人员,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区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六)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土地落户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上落户的,必须符合《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情形。

(七)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核查鉴定机制,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人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向拟落户地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在1999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6.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九)落实居住证制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一)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涉及虚假户口的案(事)件,严厉打击户口登记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纠正户口管理“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区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改革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保障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制、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并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强化督导检查。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区直有关单位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督查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执行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区政府。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

20171219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序号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完成标准

1

发展目标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

区人社局等

2020

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争取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

全面放开区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人社局等

2017

指导设定落户条件。

3

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妥善解决重点问题

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等

2017

在我区就业的人员,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区教科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等

2017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区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等

2017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核查鉴定机制;妥善解决公民生育子女未落户和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4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区公安分局

2017

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区发改委、区教科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国土局、区卫计委、区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2020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5

落实居住证制度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教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卫计委、区文体局、区政府法制办等

2016

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六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6

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区统计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等

2020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教科局、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委、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

2020

建设完成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7

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

区公安分局

2016

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区教科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委、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分别负责

2016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8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金融办等

2020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9

强化教育保障

区教科局、区财政局

2020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0

促进就业创业

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020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11

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

2020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2

健全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体系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社局

2020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13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区住建局

2020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14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社局等

2020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区民化挂钩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

15

加强组织领导

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2020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区人民政府

2017

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16

加强协调配合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教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文体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残联等分别负责

2020

制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养老、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制度体系,落实经费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督考办等

2020

2015年,对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20年,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成效进行督导检查。

17

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等

2020

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备注: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责任单位栏目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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