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加强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我们对《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18〕1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含按核定移民人口数和扶持标准补助到移民个人的直补资金),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下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编制项目资金建设计划并下达,指导项目谋划、实施、管理及监督工作,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上报项目资金建设计划的审核汇总,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建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谋划、实施、管理及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审查筛选及项目库建设,编报项目资金建设计划,承担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7.省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本着解决突出问题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建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人数、集中安置点、重点移民村(组)(权重65%)。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权重15%)。
(三)项目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监督检查结果等(权重20%)。
第八条 收到中央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后30日内,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市、区),省发展改革委同步下达项目资金建设计划。收到省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后30日内,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进度。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通报、约谈、停止计划执行、收回资金、核减或停止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等措施处理。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42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8〕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