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5月22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5日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现对原《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叶政办〔2018〕34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集区内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
(一)申报者是拥有叶集区户籍或常住本区的自然人,与区外人员合作的,我区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申报者是在叶集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报作品内容以叶集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发生在叶集的事件、叶集人物为主线索,有鲜明的叶集地域特色。
第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奖励类别有文学(小说、散文、诗歌、散文诗、杂文、报告文学);微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书法、美术、摄影、剪纸、雕塑;广播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电视文艺、播音主持);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等。评奖范围为在国家和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奖励经费的申报类别和奖励标准
(一)一般奖励:
1.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优秀奖奖励4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优秀奖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其中,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优秀奖奖励,优秀创作奖视为二等奖奖励。在外省、外市参加活动获奖,按省内市内同级奖励的50%给予奖励,较高级别与较低级别联合举办的活动以主办单位标准奖励。
2.原创的戏剧(含曲艺)、音乐、舞蹈作品,由文艺团体演出,在市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事中汇演、展播。设等次的,按照单项赛事奖励金额进行奖励,未设等次奖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市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情节复杂、角色齐全的大型戏曲在此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奖励2000元。
3.党报党刊: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国家级党报党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在《安徽日报》、《江淮》等省级党报党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
文艺报刊:在《人民文学》、《当代》、《十月》等国家级文艺报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在《清明》、《安徽文学》、《诗歌月刊》、《艺术界》等省级文艺报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作品进行一事一议。
(二)特别奖励:
1.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6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1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6000元。
2.对于获得“中国群星奖”“动漫奖”“文华剧目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等国家级、省级奖项的;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冰心奖”散文等以知名艺术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重点创作项目;小说、影视剧本被拍摄(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并在全国院线、省级以上卫视黄金时段首映、首播的作品等,奖励标准和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三)鼓励文艺工作者加入优质的协会组织,对于新加入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员奖励2万元,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1万元,新加入安徽省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2000元,新加入六安市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500元。
(四)补充说明
1.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2.由本区聘请的区外人员参与创作并获奖的作品,已付劳务费的,只奖励创作集体和本区人员,不再奖励外聘人员。
3.凡是能够深刻表现叶集特色文化及绿色发展的文艺精品,经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后,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成立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联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作品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体局,负责申报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与材料:
文艺精品的奖励资金申请,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评审时间为每年11月。
申请奖励类的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
3.文艺类图书、文学作品报送样书。
4.表演艺术、广播、影视类报送U盘(或VCD、DVD光盘)和文学剧本。
5.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剧照及剧本。
6.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情况、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7.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8.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等)。
第八条 申报作品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材料按时统一报送到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作品的类别,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初审后,报送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终审。
(三)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的作品名单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奖励项目和数额,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或提请诉讼。
第十条 凡获得我区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区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金的,取消其该次评奖或奖励资格;对已获奖或已发放奖金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叶政办〔2018〕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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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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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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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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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笔名(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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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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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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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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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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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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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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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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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认定结果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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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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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获奖活动名称:活动全称;
2.颁奖主办单位:有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只填前2个单位;
3.获奖情况:获奖等次;
4.获奖级别:国家、省、市;
5.表演单位、发表刊物、出版社:有相关内容者填写;
6.其他主要获奖情况:只填写低一级的获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