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规定》已经2022年6月12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六安市叶集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抓叶集、促崛起、聚特色、塑产城”工作部署,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行业竞争力,根据六安市限上商贸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六安市商贸流通企业主体工作培育机制》(六限上培育组〔2020〕2号)精神,参照周边县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是在叶集区内注册的并自愿申报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税收全额缴纳在叶集境内的分公司),所列奖补资金不含市及以上的各级奖励资金,相关扶持资金由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次年年末对企业当年限上社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配套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对批发企业营业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零售企业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首次突破400万元、800万元、16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在库年度营业额(销售额)增幅突破2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仅限入库满一年及以上的企业,下同),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在库年度营业额(销售额)增幅突破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在库年度营业额(销售额)增幅突破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于成功申请认定“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商贸流通领域规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于成功申请认定“安徽老字号”“安徽特色商业街”等其他省级商贸流通领域规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含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对项目建设(包括扩建与改建)且建设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市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以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开具的正式发票金额为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农贸市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依法在区内新组建的全区性商贸服务业行业商(协)会且会员单位达30个以上(含30个)、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与同类奖补政策按“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和偷逃税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本政策资金的,有关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