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集时间:[ 2022-04-12 09:00 ] 至 [ 2022-05-12 20:11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办证诉求,我局负责牵头起草制定《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扩大政府决策参与面,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方案,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5月12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陆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主页(https://www.ahyeji.gov.cn/)点击“互动交流”或“意见征集库”栏目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大楼3层办公室,邮编:237431,信件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信件,邮箱号:419958113@qq.com,邮件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4.电话致电,请联系:王磊,联系电话:2770907,传真:2770480。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范围内部分集镇临街房屋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导致部分群众提出有关办证诉求,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办证需求,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民为本的原则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认真研究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指导意见,多次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各职能部门多次沟通交流,形成《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意见征集。

三、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实施以后,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爆发,且无法延续登记,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提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总体要求分析介绍我区城市规划区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集镇临街房屋类型,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二是针对不同类型有针对性给出了相应的办证方案。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

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因历史遗留原因,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姚李镇、洪集镇、三元镇)部分集镇临街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办证需求,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我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事宜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情况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集镇临街房屋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房屋所在土地取得方式可分为

1.从政府处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2)向政府交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2.从村集体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3.留地安置自建房的,即政府征收群众的土地房屋后统一规划地块让群众自建的安置方式。

4.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的。

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土地后建房的。

(二)按照现有持证情况可分为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未取得的。

二、登记办法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集镇临街房屋由属地政府出具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需要出具该项证明)并由群众提供有关资料后按程序为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具体如下: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群众提供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证明后为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变更登记,则先为初始取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证。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足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金契税票据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初始取得人名下,则先为初始取得人办证,买卖双方需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证;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现权利人名下,则由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初始取得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足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金契税票据等,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为现权利人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2.向政府或村集体交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需提供购买房基款票据,如无法提供房基款票据,提供配套费票据后由属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证实当时是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交纳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初始取得人名下,须按以上程序为初始取得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现权利人名下,则由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初始取得人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为现权利人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3.对于留地安置自建房户。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提供留地安置相关证明资料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4.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

群众提供自有宅基地有关审批资料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为其办理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动产权证。

(三)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未取得的

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足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金契税票据、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等,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先为初始取得人办证,买卖双方需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证。

2.向政府或村集体交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需提供购买房基款票据,如无法提供房基款票据,提供配套费票据后由属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证实当时是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并提供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交纳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若房屋已经交易,须按以上程序为初始取得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3.对于留地安置自建房户。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提供留地安置相关证明资料和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4.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

群众提供自有宅基地有关审批资料和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动产权证。

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土地后建房的。

此种类型不予办证。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电话致电,请联系:王磊,联系电话:2770907,传真:2770480
来信来访渠道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大楼3层办公室,邮编:237431
其他渠道
电子信件,邮箱号:419958113@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12日至5月12日通过电话(传真)、来信、电子邮箱、网站公开征集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与否

采纳原因及理由

1

单位

2

公众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年5月13日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5月13日 17时11分

2022年4月12日至5月12日通过电话(传真)、来信、电子邮箱、网站公开征集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与否

采纳原因及理由

1

单位

2

公众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年5月13日

文件

叶政办〔2022〕14号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

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

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因历史遗留原因,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姚李镇、洪集镇、三元镇)部分集镇临街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办证需求,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我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事宜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情况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集镇临街房屋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房屋所在土地取得方式可分为

1.从政府处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2)向政府交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2.从村集体取得土地后建房的。

3.留地安置自建房的,即政府征收群众的土地房屋后统一规划地块让群众自建的安置方式。

4.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的。

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土地后建房的。

(二)按照现有持证情况可分为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未取得的。

二、登记办法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集镇临街房屋由属地政府出具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需要出具该项证明)并由群众提供有关资料后按程序为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具体如下: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群众提供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证明后为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变更登记,则先为初始取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证。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足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金契税票据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初始取得人名下,则先为初始取得人办证,买卖双方需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证;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现权利人名下,则由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初始取得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足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金契税票据等,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为现权利人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2.向政府或村集体交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需提供购买房基款票据,如无法提供房基款票据,提供配套费票据后由属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证实当时是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交纳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初始取得人名下,须按以上程序为初始取得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现权利人名下,则由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初始取得人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为现权利人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3.对于留地安置自建房户。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提供留地安置相关证明资料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4.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

群众提供自有宅基地有关审批资料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为其办理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动产权证。

(三)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未取得的

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足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出让金契税票据、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等,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房屋已经交易,先为初始取得人办证,买卖双方需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证。

2.向政府或村集体交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需提供购买房基款票据,如无法提供房基款票据,提供配套费票据后由属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证实当时是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并提供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为群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交纳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若房屋已经交易,须按以上程序为初始取得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补交相关税费后为现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3.对于留地安置自建房户。

(1)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群众提供留地安置相关证明资料和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住,房屋以实际商住用途登记。若群众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不动产权证,须先为群众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申请群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群众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契税后,为其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2)所在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依法获得国有土地批文后按本项第(1)条的程序办理。

4.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

群众提供自有宅基地有关审批资料和由属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动产权证。

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土地后建房的。

此种类型不予办证。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陈光辉:近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叶政办〔2022〕14号),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范围内部分集镇临街房屋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导致部分群众提出有关办证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为符合条件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制定意义

以该《暂行办法》为依据,依法依规帮助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姚李镇、洪集镇、三元镇)部分集镇临街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群众据实序办理产权证,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办证需求,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民为本的原则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起草过程

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认真研究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指导意见,多次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各职能部门多次沟通交流,并于4月12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截至5月12日,无反馈意见建议。在4月22日通过叶集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2022年6月12日叶集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依法稳妥有序地解决我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五、主要内容

我区城市规划区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集镇临街房屋按房屋所在土地取得方式可分为5种类型,按照现有持证情况可分为3种类型。文件对以下各种类型房屋办证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方案: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2.向政府或村集体缴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3.向政府或村集体缴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暂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4.留地安置自建房户且其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5.留地安置自建房户且其所在地块暂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6.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未取得的:1.与政府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2.向政府或村集体缴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3.向政府或村集体缴纳房基款或以交纳配套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建房后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暂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4.留地安置自建房户且其所在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5.留地安置自建房户且其所在地块暂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的;6.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7.本村村民自有宅基地建房户。

六、创新举措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临街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区城市规划区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集镇临街房屋类型,深入细致地给出了相应的办证方案和路径,并充分考虑了房屋可能存在已经买卖的情形,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文件出台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将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文件规定依法稳妥有序地解决好群众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同时做好文件的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其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地址

解读机关: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解读人:陈光辉

政策咨询电话:0564-2770903

政策咨询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大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