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征求《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文旅体局(广电新闻局)征集时间:[ 2022-01-12 00:00 ] 至 [ 2022-02-11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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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繁荣发展叶集文艺事业,在原《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对创作生产奖励的范围、标准进行修订,对于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进行新增。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按照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主页(http://www.ahyeji.gov.cn/)点击“互动交流”或“意见征集库”栏目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文化广播电视中心,邮编:237431;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4、联系人:李慧 邮箱:632574287@qq.com   联系电话:0564-6550710。

六安市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1月11日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为繁荣发展叶集文艺事业,我区在2017年4月出台了《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叶政办〔2017〕25号),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使奖励办法发挥更大作用,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在征求区内相关文艺协会(社团)、文艺爱好者意见和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周边县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生产扶持方面进行了新增。

一.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对原《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叶政办〔2018〕34号)予以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根据区委主要领导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形成《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初稿)。2021年11月,召开群众文艺座谈会,研究《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初稿)及起草情况事宜。随后,再次召开群众文艺座谈会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发表了意见建议。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意见征集。

三、编制过程中采纳的意见

1、文艺座谈会上,区内文艺协会建议增加对新加入省、国家级文艺协会的会员予以奖励;

2、史河街道建议提高奖励标准。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全文共分为总则、扶持、奖励范围与标准、申报与审批、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约5100字。

(一)总则部分,主要论述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的缘由和奖励的对象。

(二)扶持、奖励范围与标准部分,主要论述扶持、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对奖励经费的申报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了修订,对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或发表作品进行了新增。

(三)申报与审批部分,主要论述由谁负责评审及申报时间、流程问题。

(四)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论述获奖作品如出现纠纷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情况,处理的方式。

(五)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由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叶政办〔2018〕34号文同时废止。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1、对奖励标准进行了修订,把原有“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2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修改为“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优秀奖4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3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50%的标准给予奖励。”

2、新增了“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优秀奖奖励,优秀创作奖视为二等奖奖励。”增加了“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期刊、报纸或重要媒体上,发表、播出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别给予300-2000元奖励。”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现对原《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叶政办〔2018〕34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集区内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扶持、奖励:

(一)申报者是拥有叶集区户籍或常住本区的自然人。与区外人员合作的,我区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申报者是在叶集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报作品内容以叶集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发生在叶集的事件、叶集人物为主线索,有鲜明的叶集地域特色;

第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类和奖励类两种。

(一)扶持类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扶持作品类型以中央、省宣传部门设定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奖类型为主,包括文学、微电影、戏曲、歌曲、图书等文艺样式,以及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等组织的特约创作。

(二)奖励类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奖励作品类别有文学(小说、散文、诗歌、散文诗、杂文、报告文学);微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书法、美术、摄影、剪纸、雕塑;广播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电视文艺、播音主持);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等。评奖范围为在国家和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扶持经费的申报类别和扶持标准

(一)主动申报:扶持经费每年申报一次,经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每年总项目数不超过10部,各门类项目数不超过2部。其中,创作微电影、戏曲,计划出版图书、文艺专著的每个项目扶持经费不超过20000元,歌曲每首(包括词、曲、唱)扶持经费不超过5000元。此扶持经费与上级其他奖励扶持资金不冲突,可同时享受。

(二)特约创作:扶持经费实行一事一议,经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进行相应文艺作品创作、展览演出活动、学术研讨交流等,主要用于重要节日节点文艺活动、承接国家级或省级、市级文艺创作活动、本区的文化品牌活动等。

第六条  奖励经费的申报类别和奖励标准

(一)一般奖励:

1、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优秀奖奖励4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优秀奖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其中,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优秀奖奖励,优秀创作奖视为二等奖奖励。在外省、外市参加活动获奖,按省内市内同级奖励的50%给予奖励,较高级别与较低级别联合举办的活动以主办单位标准奖励。

2、原创的戏剧(含曲艺)、音乐、舞蹈作品,由文艺团体演出,在市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事中汇演、展播。设等次的,按照单项赛事奖励金额进行奖励,未设等次奖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市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情节复杂、角色齐全的大型戏曲在此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奖励2000元。

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期刊、报纸或重要媒体上,发表、播出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别给国家级1000元-2000元的奖励,省级500元-1000元的奖励,市级300元-5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作品进行一事一议。

(二)特别奖励:

1、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60000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40000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40000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10000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6000元。

2、获文化部主办的“中国群星奖”“动漫奖”等专业奖项的,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获安徽省“群星奖”的,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特等奖按一等奖增加2000元给予奖励。

3、获文化部文华剧目奖,一次性奖励50000元;获单项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等奖项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

4、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重点创作项目,给予50000元的补助。

5、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奖”等奖项的,一次性奖励40000元;获单项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

6、获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金钟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舞蹈荷花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曲艺牡丹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兰亭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中国美术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山花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金像奖”等;根据奖项的等次(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6000元。未设等级的奖项,根据情况评定奖励标准。

7、获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冰心奖”散文等以知名艺术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根据不同级别和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50000元。

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的,如:“《十月》文学奖”“《当代》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中篇小说》优秀作品奖”“《北京文学》奖”,按照篇幅长短和获奖层级给予5000元—20000元的奖励。

8、获安徽省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类),一等奖奖励15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市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类)的,一等奖奖励7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9、小说、影视剧本被拍摄(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并在全国院线、省级以上卫视黄金时段首映、首播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戏剧在省会级城市公演的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直辖市以上城市、国际交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

(三)鼓励文艺工作者加入优质的协会组织,对于新加入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员奖励20000元,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10000元,新加入安徽省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2000元,新加入六安市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500元。

(四)补充说明

1、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2、由本区聘请的区外人员参与创作并获奖的作品,已付劳务费的,只奖励创作集体和本区人员,不再奖励外聘人员。

3、凡是能够深刻表现叶集特色文化及绿色发展的文艺精品,经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后,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成立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联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负责对申报扶持、奖励的作品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申报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扶持类、奖励类资金申报条件与材料:

文艺精品的扶持、奖励资金申请,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扶持类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评审时间为每年4月。作品应在申报年度内启动、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已申报但未纳入扶持的项目可继续申报。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拥有著作权。奖励类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评审时间为每年11月。

(一)申请扶持类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资申请表》,提前报备;

2.提交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整体方案、故事梗概、剧本构思、舞美设计草图、音乐设计方案及主要音乐元素等小样;

3.自筹资金有效证明;

4.改编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5.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须提交本单位资格证明及近年来创作简况;个人申请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文艺创作简历(在申请表中填写)。

6.申请文学作品扶持的申请人要上交项目故事大纲及个人文学创作简历(在申请表中填写)。需批准方可实施的项目,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涉及运用和改编他人作品的项目,须提交原作品相关权益人书面授权书;话剧、歌剧、戏剧、纪录片、动画片、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等生产须提交剧本。

(二)申请奖励类的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

3、文艺类图书、文学作品报送样书。

4、表演艺术、广播、影视类报送U盘(或VCD、DVD光盘)和文学剧本。

5、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剧照及剧本。

6、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情况、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7、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8、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等)。

第八条  申报作品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材料按时统一报送到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作品的类别,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初审后,报送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终审。

(三)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的作品名单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奖励项目和数额,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或提请诉讼。

第十条 凡获得我区文艺创作扶持、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区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金的,取消其该次评奖或奖励资格;对已获奖或已发放奖金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叶政办〔2018〕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申请表

附件2: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申请表

申报项目名称:                                             填报时间:

申报主体情况

申报主体

(盖章)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

(负责)人

 

手机

 

电子邮箱

 

机构类型

(划√)

1.事业单位    ( )         2.国有独资企业( )

3.国有控股企业( )         4.国有参股企业( )

5.民营企业    ( )         6.个人工作室  (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个人身份证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事先经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项目类别

(划√)

1.文学(  )   2.电影(  )     3.电视剧(  )  4. 动画片(  )

5.纪录片(  ) 6.戏剧(  )     7.音乐(  )    8.广播剧(  )

9.其他(  )

作品名称

 

品(剧)种

 

作品集(字)数、时长

 

合作机构

 

创作时间

 

完成时间

 

申请扶持

资金额度

 

主   创   人   员

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戏剧、广播剧

出品人

姓名

国籍

(地区)

编剧

姓名

国籍

(地区)

导 演

姓名

国籍

(地区)

 

 

 

 

 

 

编剧个人主要创作情况简历

文学、

音乐

作者姓名

 

国籍(地区)

 

作者主要创作简历

项目

综述

(600字以内,包括内容提要和作品思想性、艺术性阐述)

申报资金主要用途

 

创作生产计划

 

项目可量化的预期目标

 

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区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作品名称

 

形    式

 

获奖时间

年     月

获奖活动名称

 

颁奖主办单位

 

获奖情况

 

获奖级别

 

作者姓名、笔名(艺名)

 

联系方式

 

作者身份证号

 

作者所在单位

 

作者通讯住址

 

表演单位

 

发表刊物

 

出版社

 

其他主要获奖情况

 

作品简介

 

初审认定

 

公示情况

 

评审委认定结果

(公章)

备  注

 

注:1.获奖活动名称:活动全称;

2.颁奖主办单位:有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只填前2个单位;

3.获奖情况:获奖等次;

4.获奖级别:国家、省、市;

5.表演单位、发表刊物、出版社:有相关内容者填写;

6.其他主要获奖情况:只填写低一级的获奖情况。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6550710
来信来访渠道
叶集区文化广播电视中心4楼411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与否

是否采纳原因

1

群众

提高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度和积极性

2

单位或企业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2月11日 11时3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通过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与否

是否采纳原因

1

群众

提高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度和积极性

2

单位或企业

文件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5月22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5日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现对原《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叶政办〔2018〕34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集区内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

(一)申报者是拥有叶集区户籍或常住本区的自然人,与区外人员合作的,我区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二)申报者是在叶集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报作品内容以叶集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发生在叶集的事件、叶集人物为主线索,有鲜明的叶集地域特色。

第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奖励类别有文学(小说、散文、诗歌、散文诗、杂文、报告文学);微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书法、美术、摄影、剪纸、雕塑;广播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电视文艺、播音主持);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等。评奖范围为在国家和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奖励经费的申报类别和奖励标准

(一)一般奖励:

1.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优秀奖奖励4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优秀奖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其中,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优秀奖奖励,优秀创作奖视为二等奖奖励。在外省、外市参加活动获奖,按省内市内同级奖励的50%给予奖励,较高级别与较低级别联合举办的活动以主办单位标准奖励。

2.原创的戏剧(含曲艺)、音乐、舞蹈作品,由文艺团体演出,在市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事中汇演、展播。设等次的,按照单项赛事奖励金额进行奖励,未设等次奖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市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情节复杂、角色齐全的大型戏曲在此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奖励2000元。

3.党报党刊: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国家级党报党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在《安徽日报》、《江淮》等省级党报党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

文艺报刊:在《人民文学》、《当代》、《十月》等国家级文艺报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在《清明》、《安徽文学》、《诗歌月刊》、《艺术界》等省级文艺报刊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新闻信息除外),每篇(首、件)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作品进行一事一议。

(二)特别奖励:

1.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6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1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6000元。

2.对于获得“中国群星奖”“动漫奖”“文华剧目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等国家级、省级奖项的;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冰心奖”散文等以知名艺术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重点创作项目;小说、影视剧本被拍摄(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并在全国院线、省级以上卫视黄金时段首映、首播的作品等,奖励标准和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三)鼓励文艺工作者加入优质的协会组织,对于新加入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员奖励2万元,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1万元,新加入安徽省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2000元,新加入六安市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奖励500元。

(四)补充说明

1.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2.由本区聘请的区外人员参与创作并获奖的作品,已付劳务费的,只奖励创作集体和本区人员,不再奖励外聘人员。

3.凡是能够深刻表现叶集特色文化及绿色发展的文艺精品,经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后,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成立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联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作品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体局,负责申报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与材料:

文艺精品的奖励资金申请,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评审时间为每年11月。

申请奖励类的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

3.文艺类图书、文学作品报送样书。

4.表演艺术、广播、影视类报送U盘(或VCD、DVD光盘)和文学剧本。

5.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剧照及剧本。

6.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情况、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7.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8.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等)。

第八条  申报作品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材料按时统一报送到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作品的类别,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初审后,报送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终审。

(三)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的作品名单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奖励项目和数额,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或提请诉讼。

第十条  凡获得我区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区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金的,取消其该次评奖或奖励资格;对已获奖或已发放奖金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叶政办〔2018〕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作品名称

形    式

获奖时间

年     月

获奖活动名称

颁奖主办单位

获奖情况

获奖级别

作者姓名、笔名(艺名)

联系方式

作者身份证号

作者所在单位

作者通讯住址

表演单位

发表刊物

出版社

其他主要获奖情况

作品简介

初审认定

公示情况

评审委认定结果

(公章)

备  注

注:1.获奖活动名称:活动全称;

2.颁奖主办单位:有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只填前2个单位;

3.获奖情况:获奖等次;

4.获奖级别:国家、省、市;

5.表演单位、发表刊物、出版社:有相关内容者填写;

6.其他主要获奖情况:只填写低一级的获奖情况。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解读

局长台运兵:近日,叶集区人民政府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现就《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繁荣发展叶集文艺事业,我区在2017年4月出台了《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叶政办〔2017〕25号),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使奖励办法发挥更大作用,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在征求区内相关文艺协会(社团)、文艺爱好者意见和参考《六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试行)》(六宣发〔2020〕24号)、周边县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生产扶持方面进行了新增。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文化叶集的目标,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并重,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力争打造更多与新时代同频共振、同向同步的文艺精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启动编制工作                               

2020年12月,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在审核我区申报2019年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的作品时,发现较多存在争议的地方,且近年来,文艺爱好者申报奖励的作品数量逐年减少,文艺爱好者创作激情有所下降。为激发我区文艺爱好者的创作力,启动了我区的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修订。

(二)研究周边政策

区文旅体局立即收集研究六安市及周边县区关于文艺奖品创作奖励办法的政策,把各个地方的出台年限、奖励类别、奖励金额用表格形式列举出来,横纵向对比,提出叶集对应类别奖励金额的建议。

(三)公示征求意见

1、座谈征求意见

为了解基层对于文艺精品办法的需求,区文旅体局两次组织召开文化站长、文艺骨干座谈会,征求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摄影家协会等文艺爱好者代表的意见,现场进行交流,或纸质反馈意见,对于大家提出的较为合理的意见,区文旅体局予以完善。

2、征求部门意见

2021年5月18日,叶集区文旅体局书面征求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街等部门的意见。一周后,收到书面意见回复。

3、反复讨论打磨

在形成基本的办法后,区文旅体局与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召开两次讨论会,逐字逐句对奖励办法的内容进行审查,校对,对于不合理之处,予以修正。在第二次修改之后,以较为成熟的办法向区分管领导汇报,随即召开了区分管领导、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对奖励办法再次讨论。

4、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收到1条意见。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文旅体局按照合法性审查的流程,准备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参考文件,修订奖励办法的政策依据等,向区司法局递交了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区司法局于2022年3月2日进行回函,此奖励办法经过审核,无异议。

(五)申报会议议题

文旅体局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申报流程,逐级审批,于2022年5月22日列为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议题,审核通过,区政府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发文修订《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

四、工作目标

为了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全文共分为总则、扶持、奖励范围与标准、申报与审批、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主要论述文艺创作奖励办法修订的缘由和奖励的对象。出台该奖励办法主要是为了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奖励的对象,主要是本区户籍、常住本区的自然人,在本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报作品内容以叶集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

(二)奖励范围与标准部分,主要论述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对奖励标准进行了修订,把原有“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2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修改为“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优秀奖4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3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50%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增了“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优秀奖奖励,优秀创作奖视为二等奖奖励。”增加了在国家级、省级党报党刊、文艺报刊刊登的作品,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别给予500-5000元奖励。”

(三)申报与审批部分,主要论述由谁负责评审及申报时间、流程问题。

(四)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论述获奖作品如出现纠纷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情况,处理的方式。

(五)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由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叶政办〔2018〕34号文同时废止。

六、创新举措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一系列文化政策和文件为依据,按照体现战略引领、改革创新、重点突出、底线思维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注重加强规划编制技术与方法、内容与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提高规划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做好资源要素的综合平衡。

 

七、下一步的工作考虑

为了保证《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实施,采取以下措施:

充分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用奖励办法吸引文艺骨干参与创作,用作品说话,用作品传情,歌颂党,歌颂叶集区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

(二)健全规划落实责任制。《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由叶集区人民政府颁布并组织实施,各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申报作品的审查、公示、拨付奖励等过程。

(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内容。确需调整的,由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需调整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同、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顺利实施。

八、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地址

解读机关:叶集区文旅体局

解读人:台运兵

政策咨询电话:0564-6550710

政策咨询地址:叶集区文化广播电视中心4楼416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