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01-00006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 内容分类: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发文日期: | 2026-01-28 15:48:46 |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6-01-28 15:48:46 |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文旅体局(广播电视局) |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清单(含广播电视领域) | ||
| 文 号: | 关键词: | ||
| 索引号: | /202601-00006 |
|---|---|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内容分类: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 发文日期: | 2026-01-28 15:48:46 |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 生成日期: | 2026-01-28 15:48:46 |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文旅体局(广播电视局) |
| 生效时间: | |
| 废止时间: |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清单(含广播电视领域) |
| 文 号: | |
| 关键词: |
六安市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清单(含广播电视领域)
| 六安市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1 | 区文旅体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广播电视股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 2 | 区文旅体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广播电视股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 3 | 区文旅体局 |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4 | 区文旅体局 |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广播电视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5 | 区文旅体局 |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广播电视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6 | 区文旅体局 |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规定,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 | 区文旅体局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 | 区文旅体局 |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9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营销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0 | 区文旅体局 |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2.《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文社文〔2013〕1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群众文化辅导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群众文化辅导员均统一报省文化馆备案。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1 | 区文旅体局 |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2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3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4 | 区文旅体局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艺术考级机构 |
| 15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6 | 区文旅体局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 |
| 17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8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19 | 区文旅体局 |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11:博物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 区博物馆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0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批复》(皖编〔1996〕17号):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旅游业质量。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1 | 区文旅体局 |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2 | 区文旅体局 |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3 | 区文旅体局 |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
文化艺术股 | 各级传承人、学校师生、社会公众 |
| 24 | 区文旅体局 |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
区文化馆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5 | 区文旅体局 |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6 | 区文旅体局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第二章第8条:全面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以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为重点,促进优秀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
区文化馆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7 | 区文旅体局 |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7款: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繁荣群众文艺。完善群众文艺扶持机制,扶持引导业余文艺社团、民营剧团、演出队、老年大学以及青少年文艺群体、网络文艺社群、社区和企业文艺骨干、乡土文化能人等广泛开展创作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展示群众文艺创作优秀成果。 |
区文化馆 | 公民 |
| 28 | 区文旅体局 |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15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围绕“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结合“信息消费”“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
区图书馆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29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区文化馆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基层文化站 |
| 30 | 区文旅体局 |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31 | 区文旅体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32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2.《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
区文化馆 | 公民 |
| 33 | 区文旅体局 |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 区文化馆 | 公民 |
| 34 | 区文旅体局 |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 区博物馆 | 公民 |
| 35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
区文化馆 | 公民 |
| 36 | 区文旅体局 |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 1.《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2.《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博物馆应当根据观众要求提供相应讲解服务,因人施讲。上岗讲解要规范着装,佩戴标志牌,讲解内容准确,口齿清楚、语言流畅、举止大方。 |
区博物馆 | 公民 |
| 37 | 区文旅体局 |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 区博物馆 | 公民 |
| 38 | 区文旅体局 |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3.《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按规定纳入免费开放的国有文化文物部门的博物馆,其陈列展厅、多功能厅、博物馆宣传廊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观众开放。其它博物馆应将门厅、宣传廊等公共空间场地免费向观众开放。 |
区博物馆 | 公民 |
| 39 | 区文旅体局 |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区博物馆 | 公民 |
| 40 | 区文旅体局 |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区图书馆 | 公民 |
| 41 | 区文旅体局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
区图书馆 | 公民 |
| 42 | 区文旅体局 |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 区图书馆 | 公民 |
| 43 | 区文旅体局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
区图书馆 | 公民 |
| 44 | 区文旅体局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
区图书馆 | 公民 |
| 45 | 区文旅体局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
区图书馆 | 公民 |
| 46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47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48 | 区文旅体局 |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49 | 区文旅体局 |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 区博物馆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50 | 区文旅体局 |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2.《"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三)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51 | 区文旅体局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52 | 区文旅体局 |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 文化艺术股 | 全区中小学生 |
| 53 | 区文旅体局 |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体育股 |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关单位 |
| 54 | 区文旅体局 |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体育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55 | 区文旅体局 |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体育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56 | 区文旅体局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体规〔2024〕1号)第三条:各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工作。 |
体育股 | 体育产业(旅游)基地 |
| 57 | 区文旅体局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体育股 |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
| 58 | 区文旅体局 | 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 体育股 | 体育传统特色学校 |
| 59 | 区文旅体局 |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
体育股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 60 | 区文旅体局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皖体青〔2024〕4号):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省体育局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评并向所属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开展推选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体育局申报“基地备选单位”。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体育股 |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
| 61 | 区文旅体局 |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体育股 | 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
| 62 | 区文旅体局 |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1.《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体育股 | 体育传统特色学校 |
| 63 | 区文旅体局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 3.《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体育股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 64 | 区文旅体局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21-2024)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体育股 |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
| 65 | 区文旅体局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
体育股 | 城乡18-69周岁的男性公民, 18-59周岁的女性公民 |
| 66 | 区文旅体局 |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67 | 区文旅体局 | 代表性非遗项目的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第十条 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抢救保护濒危文物,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第十三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各类载体,融通多媒体资源,统筹宣传、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创新表达方式,大力彰显中华文化魅力。 |
文化艺术股 | 相关社会组织及传承人 |
| 68 | 区文旅体局 | 非遗项目(区级及以上)数字化信息采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3.《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信息采录工作。 |
文化艺术股 | 相关社会组织及传承人 |
| 69 | 区文旅体局 | 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宣传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2.《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办非遗函 〔2018〕32号):四、活动安排(二)各地开展活动鼓励、支持非遗保护机构、非遗传承传习设施、非遗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各类高校和中小学校,开展非遗展示、展演、展映、讲座、倡议、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非遗法和公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络直播。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0 | 区文旅体局 | 开展文物展览活动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1 | 区文旅体局 | 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162号)第四条: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发挥文化部门贴近企业、贴近项目的优势,切实把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2 | 区文旅体局 | 组织“六一”少儿文艺调演活动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文化艺术股 | 少年儿童 |
| 73 | 区文旅体局 | 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4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艺术品交流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5 | 区文旅体局 | 全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叶政办〔2022〕10号)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6 | 区文旅体局 | “社区一家亲 文化进万家”系列群众文化活动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文化艺术股 | 公民 |
| 77 | 区文旅体局 |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补贴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后备人才达到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培养单位和教练员给予奖励。体育训练单位将体育后备人才选招为运动员的,应当给予培养单位和教练员适当的经济补偿。2.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实行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登记制度。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体育后备人才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 体育股 | 体育后备人才 |
| 78 | 区文旅体局 | 业余体育比赛组织举办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因地制宜地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优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不断创新运动会的举办形式和项目设置,使全体学生都有参与的机会。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
体育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79 | 区文旅体局 | 科学健身方法推广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体育股 | 公民 |
| 80 | 区文旅体局 | 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维护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体育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1 | 区文旅体局 |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维护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体育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2 | 区文旅体局 | 举办全民健身活动 | 1.《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九)强化全民健身发展重点,着力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和重点人群、项目发展。依法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农村延伸,以乡镇、农村社区为重点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
体育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3 | 区文旅体局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体育股 | 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 |
| 84 | 区文旅体局 | 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体育股 |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关单位 |
| 85 | 区文旅体局 |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 体育股 | 公民 |
| 86 | 区文旅体局 | 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活动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旅办发〔2017〕72号):一、紧紧围绕旅游业是幸福产业这一主题核心,按照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完善旅游设施和服务,大力发展乡村、休闲、全域旅游”的重点工作部署,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利民惠民的“中国旅游日”系列活动,充分展示旅游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5·19中国旅游日”成为全域旅游发展成果的“展示日”、全民分享旅游幸福的“惠民日”和旅游业发展“三步走”战略的“宣传日”。三、(五)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力求实效,按照自身资源和条件开展富有特色的活动。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7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8 | 区文旅体局 | 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 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第四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者明确统计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第二十条: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应以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
旅游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89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市场经营信用信息发布 | 1.《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做好政务信息公开。 2.《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贯彻执行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构建全省文化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监测。(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90 | 区文旅体局 | 文化市场行业转型升级引导服务 | 1.《文化部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市发〔2014〕42号):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现有效监管,主动服务,良性互动;注重保护企业的自尊、自信,激发企业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内生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指引>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523号):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寓监管于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激发行业内在活力,改变行业形象。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经营单位 |
| 91 | 区文旅体局 | 营业性演出(国内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 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法人、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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