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5-00017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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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14:20:25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5-05-29 14:20:25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3号) |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3号 | 关键词: | 法治政府建 |
索引号: | /202505-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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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14:20:25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5-05-29 14:20:25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3号)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3号 |
关键词: | 法治政府建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3号)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3号 |
当事人: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人民政府
地 址:叶集区三元镇三元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003226937Y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15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三元镇沣桥村长岗组境内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凤凰山公墓,2020年底2021年初建成。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3097.99平方米,其中耕地3052.11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188.46平方米,耕地2863.6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45.88平方米。全部不符合《三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局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总面积3097.9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097.99平方米。但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牌坊店村、六口塘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等19个村村庄规划的批复(六政秘【2025】7号),该项目已纳入本轮规划,按照从轻原则视为符合规划。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案涉地块来源:该地块是2015年12月10日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人民政府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沣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得来。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5〕4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97.99平方米土地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沣桥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3097.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移交三元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于非法占用的188.4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25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4711.5元;对非法占用的2863.65平方米耕地,处以15元/平方米罚款,罚款计42954.75元;对非法占用的45.8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7元/平方米罚款,罚款计321.16元;共计罚款47987.4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尤元庆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