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3-00010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其他 |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5-03-26 07:56:1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5-03-26 07:56:1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2号) |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2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503-00010 |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其他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5-03-26 07:56:1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5-03-26 07:56:1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2号)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2号 |
关键词: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2号)
当事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合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4ME2039209A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21年上半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姚李镇合兴村九冲组境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六安市叶集区农事服务中心项目钢构厂房及附属设施,2021年7月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3848.23平方米,其中耕地3283.2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64.96平方米,不符合《姚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的土地面积为3848.23平方米。但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牌坊店村、六口塘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等19个村村庄规划的批复(六政秘【2025】7号),该项目已纳入本轮规划,按照从轻原则视为符合规划。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鉴于该项目属于村集体资产,年度收入主要保障公益性服务支出。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村组织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不违反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下酌情从轻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5〕2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48.2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3848.2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移交姚李镇人民政府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283.27平方米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6115.97元;对非法占用的564.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5649.6元;罚款总计41765.5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豆得保、管昌云
电 话:0564-6483337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