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2-00009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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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业务办理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08:36:1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08:36:1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批复 | ||
文 号: | 叶农审〔2025〕1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502-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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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内容分类: | 业务办理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08:36:1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08:36:1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批复 |
文 号: | 叶农审〔2025〕1号 |
关键词: |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批复
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取水申请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对你公司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位于六安市叶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杉路以东、大别山路以南,南临铁路区域。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项目取水总量4.85万m3/a,取水口位于厂区附近河道,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5°57′53.81″、北纬:31°49′29.92″,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强化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合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法取水、合理用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应向我局申报。
五、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省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六、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要及时向我局申请取水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并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决定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年产5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核意见》
2.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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