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4〕1号)

2024-03-12 14:35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4〕1号

当事人:熊xx

地  址:叶集区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3424xxxxxxxxx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你于2018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叶集区三元镇四林村龙塘组通过土地租赁方式非法占地建设卷皮厂。经现场勘测,违法占地面积为1884平方米,套合三区三线,全部为耕地,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884平方米,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4〕1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84平方米的土地;

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188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884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总计罚款2072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冯世超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