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2-00007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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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机构队伍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17:20:2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17:20:2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402-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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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通知 |
内容分类: | 机构队伍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17:20:2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17:20:2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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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教育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督学队伍聘任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六安市叶集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2023年7月17日
六安市叶集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开展好督学工作,充分发挥出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监测作用,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督学数量由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责任督学由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担任区直学校中层正职及初中、村小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九)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六条 聘任程序: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及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原则上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 责权
第八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督学受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八)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九)完成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督学受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印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二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五)实行随机督导和专项督导。
第十三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二)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学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第十五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区政府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此项经费要纳入到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
第十八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等要求,要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经费预算,并全额用于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责任督学每月入校(园)督导不少于2次,每次入校督导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法
(一)采用百分制。
(二)每学年考核一次,专职督学可与学校校级干部一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采取责任区校(园)、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责任区校(园)、督导部门考核各占50%。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60分)。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20分)。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10分)。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四)出勤(10分)。
(五)减分:出勤不达规定天数的、无故不参加培训、督导及会议的,1次扣5分;本学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差的酌情扣1至5分。
第二十七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二)考核结果以考核总分值排序,确定等次。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职称职级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考核等次,在督学涉及人员选拔使用和晋升职级或职称时分别记5、3、2分(百分制)。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