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20号)

2023-12-26 10:21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20号

当事人:闫XX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3424XXXXXXXXXX0418

案  由:非法占地

你于2012年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叶集区XXXXXXXXXX土地建设房屋、猪圈及附属设施。该房屋、猪圈及附属设施已于2012年底建成。经现场勘测,该房屋、猪圈及附属设施非法占地总面积为557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442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为115平方米,不符合《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面积为557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18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7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5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442平方米林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4420元;对非法占用的115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2300元;罚款总计67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黄仕馨

电  话:0564-6499912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