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11-00029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决定 |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15:44:22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11-30 15:44:22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9号) |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9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311-00029 |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决定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15:44:22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11-30 15:44:22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9号)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9号 |
关键词: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9号)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9号 |
当事人:叶集区XXXXXXXXXXX
地 址:叶集区XXXXXXXX
登记号:PDY1XXXXXXXXXXXXX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18年3月,非法占用叶集区XXXXXXXXXXXXX建设平岗街道五里桥村卫生室办公用房。该卫生室办公用房已于2018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卫生室办公用房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9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17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2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9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92平方米林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9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 :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黄仕馨
电 话:0564-6499912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