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7号)

2023-11-30 15:39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7号

当事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XXXXXXXXXXX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XXXXXXXXX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23年6月,非法占用XXXXXXXXXXX境内的村集体土地建设村级发展用房。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246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22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15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4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22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7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207570元;对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34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8500元;罚款总计2160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冯世超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