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24-02-28 11:33来源:叶集区水利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区域范围内来水(降雨、来水等)应经由规划或已建截沟、暗管(涵)排出方案。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3、符合城市及其区域整体规划。4、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2、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3、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县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5、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书面)。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3、河道采砂许可(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六)1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七)采砂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有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5、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活动必须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水务)局审批的项目;3、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6、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符合已经批准的所在河流水电规划;2、符合《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项目。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检查申请文件是否详实;初步设计报告、概算附件、附图、工程地质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是否已批准;项目是否已列入国家或省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已明确。

2、审查:开展工程现场勘查,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内容进行评审,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水电站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有关规程规 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查是否通过的决定。

4、办结: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7、取水许可(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服务流程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信息公开

5、办结阶段:事项结束,封卷归档。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559087

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0、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小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小型水闸安全鉴定参照《水闸安全鉴定办法》执行);3、按有关规定,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库大坝、水闸。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规定的政府验收的条件已具备,有关鉴定、检测审计工作已完成。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某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某窗口将申报材料送相关处室审查,提出办理意见;依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2、水利工程政府验收(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款: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规定的政府验收的条件已具备,有关鉴定、检测、审计工作已完成。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业务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验收是否通过的决定。

4、办结: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2、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4、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的申请。

五、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水利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转给县防指组织审查,并报县水务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步:办理结果由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对不予办理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5、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必须服从水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大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规定,属于省水利厅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有的市级大坝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和县级大坝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五、服务流程

1. 受理:申请人邮寄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也可来窗口或单位办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自取)。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1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承办机构

叶集区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占用全市性、跨所在辖县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五、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4-6488626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点: 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与兴叶大道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1层水利局综合窗口

部门: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