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6-00003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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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务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25:0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09:25:0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叶教〔2019〕19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1906-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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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通知 |
内容分类: | 财务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25:0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09:25:0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 叶教〔2019〕19 号 |
关键词: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校: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2019年6月20日
六安市叶集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遏制和防止腐败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编制学校决算,准确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倡导节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做好国有资产登记,防止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一)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中小学预算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利用,为财务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应收费用及时足额缴存非税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服务收入,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学校场地租赁收入等。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等。
(三)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经费支出管理,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主要手段,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的规范、透明和高效率。
1.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基本运转,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必须以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为重点,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教师培训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房屋建筑物及日常维修维护支出总额不得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30%;落实公务卡制度,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公用经费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建立教师培训审批制度,其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坚持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支出报销应做到:
(1)支出项目要真实、合理、合法。
(2)必须取得正规发票。
(3)发票应具备以下要素:单位、时间、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加盖有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公务卡的小票,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及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4)发票报销要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或事由,购物发票由保管人员验收签字。
(5)财会人员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
(6)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
3.建立大额支出管理制度,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要经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决定。
4.学校要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上级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在学校食堂用餐,费用自理。严禁用公款吃喝及支付各种娱乐消费。区直学校招待费支出应控制在公用经费的3%以内。村小零招待。
5.严格控制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六安市叶集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叶政办〔2017〕9号)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6.严禁以学习、考察的名义公款旅游。集体外出培训或学习,要申报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和费用,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外出。相关手续作为附件入账。凡未经批准外出考察、学习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由学校报销。
7.严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债办学,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严禁公款拆借。
8.严格按支出预算执行,定期分析执行结果,及时查找问题,确保预算执行。
9.政府采购。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或实施工程建设的采购、服务项目,要按照六安市叶集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六安市叶集区限额区间的建设工程分散采购及招投标暂行规定》依法依规采购。
10.食堂核算。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要建立专账进行核算,并成立相应的伙食管理小组,做到“管钱”“管账”“管物”分开,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的监督。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资产管理
中小学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资产。
1.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确保资产安全有效,物尽其用,并提高使用效益。
2.现金管理。现金收支应逐笔登记入账,切实做到日清月结。禁止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往来款项。学校发生的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因公借款,经办人必须在事项完结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对于确实无法结清的往来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4.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学校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物资进行数量明细登记。购置物资必须由财产保管员登记入库,原始凭证由采购经办人和财产保管员签名,经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每学期结束和年末必须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物相符。
5.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1)土地、房屋和构筑物(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构筑物);(2)通用设备(锅炉、水泵等);(3)专用设备(实验设备、实习设备、其他专用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需登记车牌号);(5)电气设备(电机、变压器、生产辅助用电器、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专用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8)文艺体育设备(文艺、体育、娱乐设备);(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实验用优良品种及观赏动植物)。
6.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区教育、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区财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资产处置。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教育、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单位价值、批量价值和货币性资产损失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由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审批后自行核销;原值高于1000元(含1000元),由单位提出核销申请,区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批复后予以核销。处置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
9.中小学校要做好校舍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报批手续,增强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学校因布局调整、撤点并校形成的闲置资产属教育资源,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侵占,随意变卖;其闲置资产,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优先保证并入学校使用,并入学校难以利用的,可用于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等社会公益事业。
(五)内部控制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学校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重大经济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清算
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七)财务监督
1.建立民主理财机制。各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应通过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务活动参与管理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以学校利益为重,积极参加活动,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参与监督和管理。校长应定期组织和主持财务会审活动,为民主理财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
2.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学校财务公开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公开形式专栏化,公开内容详实化,热点问题专项化”。财务公开要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大项开支、重大事项支出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学校修缮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学校设施、设备购置情况;收费情况;代管费用收支清退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3.学校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档案管理
1.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等资料。
2.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3.根据上级规定,学校每年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也可由财务部门编造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或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学校的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四、严格责任追究
1.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发放)的财政资金的;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2.学校校长不履行职责,导致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视其情节对校长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诫勉谈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学校财务人员不按规定记账,不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学校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责令改正。并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处理。
5.学校出纳因不按现金管理制度保管现金,导致现金被盗或丢失的,由出纳本人负责赔偿。视情节,给以相应的处分。
6.不按规定办理财务支出和审批手续的,对学校校长或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7.违反“收支平衡”原则安排支出,导致学校年度支出出现赤字并形成新的债务,由学校校长承担主要责任,教育主管部门不承担新债务,同时,视其情况对学校校长给予相应处理。
8.应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的,不得列支报销;因有徇私枉法,违反规定的采购,依法依规处理。
9.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学校资产出现被盗或流失等安全事故的,对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0.学校财务人员调动后,不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超过一个月的,教育其主动移交;长期无故拒不移交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