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2-27 17:16作者:安徽省财政厅、住建厅来源:安徽省财政厅、住建厅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022年以来,财政部、住建部连续两次对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据此,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在先后征求各市和部分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并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21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分配使用、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主管单位。比照国家做法,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财政、发改、住建部门共同管理调整为由财政、住建部门管理。

二是调整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由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调整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六类重点对象。

三是调整资金分配方式。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不再与市县财政投入情况挂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四是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实行专户管理调整为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五是调整到户标准责任主体。明确由市、县住建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2018年度起有了较大改变,将中央财政补助对象限定为四类人员,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非以上四类人员,或为已脱贫的低保/五保/残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修缮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2]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标准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标准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