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4号)

2023-07-29 16:39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安徽六安叶集XXXXXXXXXX

  址:六安市叶集区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XXXXXXXXXXXXXX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1810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孙岗乡塘湾村上庄组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建设XXXX2023619日,我局对上述违法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测。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 310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582平方米,耕地36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3101平方米;其中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的土地面积是1372 平方米,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的土地面积是17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是86 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是433平方米。经套合叶集区“三区三线”,已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视为符合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717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1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01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耕地,处以15/平方米罚款,计罚款5430元;对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10/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570元;对非法占用的258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5/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2910元;罚款共计19910元;

3、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19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176**********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冯世超

  话:0564-2770478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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