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6-00019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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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15:48:15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6-01 15:48:15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2号)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306-0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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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决定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15:48:15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6-01 15:48:15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2号)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2号)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2号 |
当事人:六安市XXXXXXXXXX
地 址:叶集区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公司在202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柳林社区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XXXXXXXXXXX,目前该XXXXXXX已拆除。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2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其中公园与绿地用地106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59平方米)165平方米,农用地(其他草地)面积116平方米。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局部)的土地面积为281平方米。临时工房和硬化路面总面积为281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8号),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6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6500元;对非法占用的11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20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23200元;罚款总计39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XXXXXXXXXX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台欢欢、冯世超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