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0号)

2023-04-23 13:59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棠店村民委员会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棠店村孙尹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4ME2039356U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孙岗乡棠店村幸福组集体农用地上违法占地建设乡村大舞台。2023年3月16日,我局对上述违法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测。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 936平方米,其中耕地92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平方米,建筑物(舞台)和其他设施(水泥地坪)占地面积为936平方米。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的土地面积为15 平方米,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的土地面积为921平方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9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6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921平方米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0131元;对非法占用的1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50元,合计罚款10281元;

3、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92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非法占用的1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考虑该项目拆除后会造成棠店村村民失去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场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拆除复耕后现状种植农作物的可能性较小,在用地手续完善后因实际需要可能还需建设为乡村大舞台,拆了再建,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参照国家有关试点文件政策精神,对不符合规划但属村内唯一且正在按设施用途有效使用的图书馆、阅览室、礼堂等文化娱乐设施,可暂时予以保留。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组织召开了该项目论证会,邀请孙岗乡党代表、人大代表、村民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与论证,经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对该项目予以保留,下一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本案经办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将论证意见提交局党组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我局同意论证意见,对该项目暂时予以保留,下一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17619XXXXXXXXXX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冯世超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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