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8号)

2023-03-16 15:44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王某某

  址:叶集区孙岗乡双塘新村

身份证号码:3424……74

  由:非法占地

你在2019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孙岗乡双塘新村下庄组非法占地建墓地,2022年底建成。经现场勘测,违法占地面积为694.59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其中构筑物(水泥地坪及墓穴)占地面积694.59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3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5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4.59平方米土地;

2、对地上有构筑物的69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5/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472.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XXXXXXXXXX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冯世超

  话:0564-2770478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