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4-00051 | 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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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4:01:32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4-23 14:01:32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1号) |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1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202304-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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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决定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4:01:32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4-23 14:01:32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1号) |
文 号: |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1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1号)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叶集区三元镇中心学校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三元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504MBOX76945M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2010年1月以与祖师庙村下郢村民组村民陈道林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的形式非法占用三元镇祖师庙村下郢村民组的土地建设张塘小学学校操场。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286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16平方米,耕地2347平方米,经套合至三区三线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均不符合《三元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3〕10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63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47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考虑该项目拆除后会造成张塘小学的学生无操场可用,学生家长和群众会不理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另外拆除复耕后现状种植农作物的可能性较小,在用地手续完善后因实际需要可能还需建设为操场,拆了再建,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参照国家有关试点文件政策精神,不符合规划但正在按设施用途使用的学校等设施,可以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组织召开了该项目论证会,邀请三元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村民代表、教师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与论证,经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对该项目予以保留,下一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本案经办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将论证意见提交局党组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我局同意论证意见,对该项目予以保留,下一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3、对非法占用的2347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25817元;对非法占用的51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2580元;罚款总计2839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761XXXXXXXXXX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冯世超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