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10-00013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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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11:09:19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11:09:1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水利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2022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10-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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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11:09:19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11:09:1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水利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2022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2022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 水罚决字〔2022〕第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大伟,男,住叶集区平岗街道尧岭村和平组,身份证号码:342423********21476,电话:187*****161。
经查你(单位) 2022年10月8日下午,未经许可,擅自在史河大堤孙家沟段河道内非法采砂的的行为,违反了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物证(现场照片等);
2、 勘验(检查笔录);
3、 对李大伟的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六安市水利局或叶集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叶集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水利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