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12-00040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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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10:06:43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2-10 10:06:4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水利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条件】叶集区水利局行政强制目录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12-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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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内容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10:06:43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2-10 10:06:4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水利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条件】叶集区水利局行政强制目录 |
文 号: | |
关键词: |
【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条件】叶集区水利局行政强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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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非法采砂船舶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2、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水利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6、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后,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2、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加处滞纳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