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区住建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结果

2022-12-30 08:33来源:叶集区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立案日期 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对象类别 行政处罚对象(企业) 案由 违反法律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
20220729 松源湖学府 企业 安徽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  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在松源湖学府工程中,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悬挑脚手架工程进行施工监测、组织验收;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的行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十七条第(三)项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条 叶(建)罚字〔2022〕第004-1号 20221110 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
20220729 松源湖学府 个人 王兆满 在 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在松源湖学府工程中,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悬挑脚手架工程进行施工监测、组织验收;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十七条第(三)项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条 叶(建)罚字〔2022〕第004-2号 20221110 罚款壹仟元整(人民币)
20220729 松源湖学府 企业 安徽颜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在松源湖学府工程中, 存在现场悬挑脚手架危大工程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叶(建)罚字〔2022〕第005-1号 20221110 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
20220729 松源湖学府 个人 乔须海 在  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在松源湖学府工程中, 存在现场悬挑脚手架危大工程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叶(建)罚字〔2022〕第005-2号 20221110 罚款壹仟元整(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