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

2025-04-21 15:44来源:叶集区交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 适用范围

法人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受理机构

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五、决定机构

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

六、 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减少经营范围的,应根据许可权限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运营手续。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提交《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许可变更后,由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20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5日内直接送达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64-6496402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与兴叶大道交汇处社保大楼一层交通运输局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