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11-00019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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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文日期: | 2024-02-28 17:10:4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28 17:10:4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交通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办事指南】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11-0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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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内容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文日期: | 2024-02-28 17:10:4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28 17:10:4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交通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办事指南】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文 号: | |
关键词: |
【办事指南】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一、 适用范围
法人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受理机构
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五、决定机构
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
六、 数量限制
无
七、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20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5日内直接送达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64-6496402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与兴叶大道交汇处社保大楼一层交通运输局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