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26988/201704-00035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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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17-03-13 00:00:0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17-03-13 00:00:0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信息公开网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规范性文件】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应急广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 ||
文 号: | 叶政办〔2017〕17号 | 关键词: | 应急广播 |
索引号: | 003226988/201704-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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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17-03-13 00:00:00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17-03-13 00:00:00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信息公开网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规范性文件】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应急广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
文 号: | 叶政办〔2017〕17号 |
关键词: | 应急广播 |
【规范性文件】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应急广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应急广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应急广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2日
六安市叶集区应急广播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广播体系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利用区、乡、村三级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区的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体系。
第三条 应急广播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方式,由区、乡、村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区应急广播体系“村村响”“按时响”“优质响”。
第四条 应急广播遵循“党管广播,上级优先,安全可靠”原则。应急广播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遵循上级优于下级原则,当上级播控平台和下级播控平台同时发布信息时,上级播控平台享有优先控制权;应急广播是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灾害防治,灾难救援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分为“应急播出”和“定时播出”两种方式。“应急播出”即紧急情况下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定时播出”即正常情况下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农业生产,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时发布各级党委政府的通知、通告、公告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应急播出
(一)应急广播是农村智能广播网的一项特殊功能,仅限于紧急情况(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时使用。
(二)应急广播内容由区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三)应急广播分为上级应急广播和本地应急广播。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本地应急广播。
第七条 定时播出
定时信息发布实行限期发布方式,各信息发布单位必须制定播出计划,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以免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定时信息发布分早、中、晚三个时段播出,发布时间段:
夏秋季(5月—10月)播放时段为8:00—8:30、11:30—12:30、18:30—19:30。
冬春季(11月—4月)播放时段为8:00—8:30、11:30—12:30、17:30—18:30。
连续播出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其中区级20分钟,乡级15分钟,村级5分钟),每天播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在规定播出时间外发布任何非紧急信息。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责任,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应急信息发布时,遵循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定时信息发布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信息(如公告、通告、通知、政策宣传等),由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乡镇(街道)名义发布的信息,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信息,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定时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数字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乡、村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区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二)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区级广播节目的编辑、制作、播出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应急广播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完整转播区应急广播节目内容,建立广播运行管理维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广播安全播出工作;负责辖区内广播的运行保障。
(四)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广播安全播出工作;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网络运行商负责区应急广播中心机房的运行维护;负责全区广播网络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设备的抢修。
第十四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管理人员调整时要严格履行交接,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若不能排除,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是宣传、公益服务、指导生产、指挥救灾的工具,要确保播出内容的权威性、公信力,各级应急广播不得播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信息、广告。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应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上级播出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节目,不得随意插播节目,不得将与播出内容无关的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在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区内年度考评中予以体现;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件和事故发生的;
(二)播出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节目和信息,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节目,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使用互联网信息,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的;
(三)因手机(远程)应急广播被授权人变更,未及时变更权限和密码,导致泄密或播放事故的;
(四)恶意使用应急广播,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五)蓄意破坏应急广播网设施设备的,
(六)其他影响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