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11-00008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3-01-30 16:26:43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1-30 16:26:4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文旅体局(广电新闻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目录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111-00008 |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3-01-30 16:26:43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1-30 16:26:4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文旅体局(广电新闻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目录 |
文 号: | |
关键词: |
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目录
22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及处置规定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非资质单位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施工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建设控制地带界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擅自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非法取得经营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营业性演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演出存在欺骗观众、非法获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演出举办单位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没有现场演唱声明、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娱乐场所实施贩毒、赌博、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接纳未成年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非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非法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或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非法从事广播电视业务或变更相应事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非法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违反规定安装、运行、播放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非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非法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播放的电视广告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擅自从事出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经营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违反规定经营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违反规定印刷和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音像制作、复制单位违反规定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音像制作、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违法委托进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与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和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违法经营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违反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印刷含有禁止性内容印刷品、禁止出版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印刷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所)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违反规定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违反规定印刷其它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违反规定保存印刷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采访证件的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复制单位违反法定程序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从事非法内部出版物委印、印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非法从事出版物订户订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及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未经批准从事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