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六安市叶集区“救急难”工作方案

2024-02-28 14:49来源:叶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社会救助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覆盖面和及时性,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措施与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目标任务

(一)成立组织。全区77个村(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开展村级“救急难”工作。村级“救急难”互助社会长一般由村书记担任,秘书长一般由村民政专干担任。村(社)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级“救急难”互助社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乡镇(街)安排专人负责“救急难”日常工作。

(二)筹集资金。村级“救急难”互助社按照不少于3万元标准筹集注册资金,其中区财政每年补助1万元,村集体不多于1万元,社会筹资不少于1万元。区财政补助的乡镇级、村级“救急难”资金,由区财政局商区民政局拨到乡镇(街)财政所账户。

(三)救助方式、标准及流程

1.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均可申请“救急难”:

1)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2.救助方式。遵循分类分档、自下而上、逐级救助的原则,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转介服务为辅。救助标准按损益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一般急难情况,由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封顶1000元;较重急难情况,在村级救助1000元后,申报乡镇(街)级临时救助,乡镇(街)级救助金额封顶2000元,乡村两级累计封顶3000元;严重急难情况,在村级、乡(镇)级累计救助3000元后,申报区级临时救助。

3.救助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批准、公示发放的程序给予救助。

1)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村级“救急难”互助社提交以下材料:①《叶集区临时救助审批表》;②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贫困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③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批准。村级“救急难”组织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入户调查走访,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及时审核审批。

3)公示发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村级“救急难”互助社自审批之日1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自审批之日3个工作日内、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自审批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救助对象、救助原因、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所属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主动救助。乡村两级开展定期摸排,对辖区内的传统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存在安全隐患人员(精神病患者、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在册贫困户等困难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分类登记造册,定期走访。发挥乡村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作用,依托社会组织公共平台,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的热情,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加强监督,做到公平公正。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村“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定期督查其运行情况,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坚持临时救助工作长期公示制度,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原则上,村“救急难”互助社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公布社团的资金状况和救助情况,切实维护会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村级“救急难”互助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