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六安市叶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

2024-03-01 11:27来源:叶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提高特困人员供养精准性、及时性,根据六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推广工作的通知》(六民办〔20203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范围

具有本区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标准执行。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根据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适当提高。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特困供养待遇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并当月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区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区民政局根据新批准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进行抽查,重点督查被举报的特困供养对象。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动态管理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复核。供养对象实行区、乡两级档案管理;区、乡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街民政办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