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7-00082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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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招生政策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25:37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09:25:37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07-0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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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内容分类: | 招生政策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25:37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09:25:37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
文 号: | |
关键词: |
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入学政策
农村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我区始终贯穿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安排其入学,随迁人员子女与城区适龄儿童享有同等受教育权益。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出生)且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在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就近登记入学。对于居住人口密集的区域,入学登记的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新生入学学位数或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民办小学阶段学校招生不得收取报名费和面试费,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
二、报名入学流程及提供材料
进一步简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手续,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务工证明或经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在每年8月10日后到校登记、报名,经审核后同意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