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办理服务指南

2024-02-27 15:59作者:ajj来源:叶集区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四、办理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五、办理地点:六安市叶集区政务南区应急管理局305室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联系电话:0564-6489261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邮寄申请材料到应急局,相关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