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6-0001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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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文日期: | 2024-01-29 10:18:53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10:18:5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06-0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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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内容分类: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文日期: | 2024-01-29 10:18:53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10:18:5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叶政秘〔202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0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12月11日区政府印发实施的《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5日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运行机制
4.应急程序
5.应急保障
6.事后处置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区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中。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委、区政府在省、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机构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辅助决策、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能,发挥枢纽作用。
(2)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有权指挥调度全区各类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授权,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指挥。
(4)定期组织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相关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6)研究构建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共享共用的应急指挥平台,优化综合应用、辅助决策和指挥调度系统功能。
(7)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8)承办区应急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2.3专项指挥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相关区领导、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
六安市叶集区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包括:
自然灾害类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等;
事故灾难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公共卫生类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等;
社会安全类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区政府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处置全区一般突发事件,指导各乡镇街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相关应急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5乡镇街应急机构
各乡镇街参照执行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置,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乡镇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协助乡镇街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及各乡镇街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由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7专家组
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机制。
3.1预防
(1)区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
(2)区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全区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健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制度,明确规定监测信息报告人员、渠道、时限、程序等事项。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对涉密信息,通过保密渠道报送。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预警
建立健全本区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其他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预警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5)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街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程序
4.1信息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在全区实行信息报告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情况,以现有的乡镇街、村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区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区域划分为网格,每个网格内落实1-2名网格员(信息员),由当地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担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现场人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指挥调度相关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予以应对,并传达上级指示,跟踪督查、反馈有关落实情况。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乡镇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组织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乡镇街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紧急调配应急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6)在行政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应对能力,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相关区级应急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政委或指挥长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3.2响应分级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政委或指挥长启动相关预案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政委或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全力以赴应对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级响应:发生跨乡镇街、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突发事件,报经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三级响应:发生跨乡镇街、跨部门的一般突发事件,报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示支援。
4.3.3应急决策
区应急指挥部或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区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或授权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乡镇街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区专项应急机构和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波及周边相关县(区)时,及时予以通报。
4.3.4响应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人隔离医治、受困人员营救、受灾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受损的公共设施紧急修复。包括受损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修复。
(4)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5)启用区政府财政预备经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证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捐赠和技术支持。
(7)依法从严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超出本区辖区范围或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及时报请市或省政府应急处置。
4.3.5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5)做好现场管理、信息发布工作。
(6)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7)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3.6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3.7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当突发事件涉及全区大部分地区时,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当突发事件,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提升应急响应级别。需要援助时,由区政府上报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4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未经区政府办公室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区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安排。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街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依托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消防和医疗救治队伍建立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牵头建立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参照区级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结合实际,建立本级综合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区应急指挥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设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各乡镇街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加强与综合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协同应急的能力。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区级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充分发挥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中的主力军作用。
5.2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
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乡镇街和企事业单位,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依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助款物。
5.3物资保障
区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给。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乡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区级储备情况,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5.4基本生活保障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及当地政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健委牵头,其他部门协助,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就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干预、人畜疫情防控、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查监测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红十字会等动员社会力量,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牵头,其他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修复损毁设施,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7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和配合。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控制危险源,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进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乡镇街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员和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8避难场所保障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乡镇街协助,负责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对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置醒目的指令标志、提示标志,明确转移线路,加强场所管理。
5.9通信保障
由区科技经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和通信运营企业协助,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运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与机动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5.10公共设施保障
由区住建局牵头,区科技经信局、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助,负责城区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水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5.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区应急局协助,负责建立健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通过整合各部门局域网、专网,建成综合应急指挥业务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和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充分利用上级应急机构的应急技术保障。
6事后处置
6.1善后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事发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人员安置、困难群众、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区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区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保障,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和支持。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区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具体负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7.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乡镇街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7.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7.5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应急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叶政〔2017〕45号)同时废止。
(4)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附件
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
|
事故分级 |
表示颜色 |
分级标准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它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