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1-00036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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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文日期: | 2024-02-04 11:40:29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4 11:40:2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卫健委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办事指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01-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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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内容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文日期: | 2024-02-04 11:40:29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4 11:40:2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卫健委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办事指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文 号: | |
关键词: |
【办事指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服务对象
需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公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六安市叶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地点:六安市叶集区花园路88号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相关医疗文书
六、基本流程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七、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0564-2770381、或在叶集区政府网站提出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