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东楼路、长青路)、史河东路北侧土地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2-05-06 17:14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227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东楼路、长青路)史河东路北侧 土地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东楼路、长青路)史河东路北侧土地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22423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6

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东楼路、长青路)史河东路北侧

土地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安市叶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征收目的:城镇化建设需要。

地块一:南至皖西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东至站前路,西至柳林大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南至史河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西至二道河,东至好又多超市西侧通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部门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三、征收期限

本项目集中征收期限:202259日至2022523日。

四、房屋确权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年代等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不清的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评估确定。

1)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按其有效面积测算补偿。实际丈量面积超出国有土地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房屋证载面积小于国有土地证载面积内两层合法房屋面积的按本条第二款予以补偿。

2)国有土地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证载不清的房屋,柳林大道第一、二层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房屋深度不超过10米,中间9米为院落,若9米内有当年规划的楼梯的,楼梯补偿按国有住宅计算;若楼梯与现有的建筑房屋合并一体的则楼梯不再单算,只按现有房屋集体补偿标准计算,后面6米两层视为国有住宅);皖西东路第一、二层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房屋深度不超过8米)两层内剩余面积认定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史河东路第一、二层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房屋深度不超过10米)两层内剩余面积认定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丈量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3)对于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交配套费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柳林大道可给予参照同地段、同结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奖励,具体按两层内1096米分割计算;皖西东路第一、二层临街(房屋深度不超过8米)、史河东路第一、二层临街(房屋深度不超过10米)为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性质房屋的奖励,其他的按集体土地的房屋性质予以补偿,逾期未完成征收的,取消该项奖励。

(二)房屋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实际丈量面积超过证载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三)未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确权。具体确认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史河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房屋结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现场据实确定。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区住建部门指定的专家组意见为准。

(五)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六)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有关部门权属界定后补办确权手续,权属界定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实行评估。

2.评估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成新、使用性质等因素,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签订协议后,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和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征迁奖励(同一院落的只算一户)。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取消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征迁奖励,且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4.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将货币补偿款全部或部分金额计入购房券。同时,给予计入购房券金额的10%奖励,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房屋选购。

5.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证载面积)与安置面积的产权调换的比例为1: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区政府提供的商品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商品房市场价为评估价,住宅房选择超出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商品房基准价结算,5m2以上10m2以内的(含10m2)按优惠价结算,10m2以上按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得超过30m2;住宅房选择不足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的,按原征收合法房屋的评估价据实结算。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按评估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和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购房券;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6.对被征收房屋的各类附属物、装潢的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安置及搬家补助费标准。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1)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①搬家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即1600元;②临时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前六个月根据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7/m2/月计算,六个月后按其产权调换面积,按7/m2/月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翻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的按上述标准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月临时过渡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计算。

2)征收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标准

①经营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20/m2/月;搬迁费按6/m2计算;②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9/m2/月;搬迁费按6/m2计算;③生产用房:以生产线的核心机械设备重置价的10%计算机械搬迁费,以机械搬迁费4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基本搬迁费根据生产性用房面积,按6/m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④宾馆:证照齐全且实际合法经营的,除按正常补偿外,再给予实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的补偿,有地毯的按地毯面积再给予20/m2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用房标准计算补偿。

3)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六、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房屋选购,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购买房屋的总价款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结算。计入购房券后剩余补偿款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限打卡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扣除产权调换的安置商品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足安置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用于抵扣安置房款,不足部分待选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选房手续;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一次性支付到位。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按规定开展房屋分配工作。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选房面积,届时一次性结清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七、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实行序号管理、先拆先选原则,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选择购房券的,尽快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八、签约奖励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即“两证”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内的市场评估价值5%签约奖励。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该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九、其他事项

1.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相关税费。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交给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工作。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户数确定。户数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21号)规定,按照我区以往做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使用权补办手续,按房屋性质和所处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依土地面积分别收取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出让金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40%。其中,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一级:1180/平方米;二级:940/平方米;三级:700/平方米;四级:500/平方米。商业房屋出让金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0%。其中,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一级:1580/平方米;二级:1275/平方米;三级:1030/平方米;四级:785/平方米;五级:620/平方米。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安置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5.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确权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补偿金额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国投集团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7.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8.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9.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

1.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东楼路、长青路)史河东路北侧土地收储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东楼路、长青路)、史河东路北侧

土地收储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长:秦富好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    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尤如君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员: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胡明超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李明亮  区住建局局长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穆晓莉  皖西国投集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总经

    土地收储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凌公安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凌公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