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方案】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紧急情况下大气污染强制性管控措施

2024-01-29 10:23来源: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20%以上。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Ⅱ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4)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
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6)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7)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8)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9)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10)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11)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12)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1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