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意见》(六建房函〔2018〕190号)的政策解读

2018-11-16 00:00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加快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意见》(六建房函〔2018〕190号)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此《意见》
        2016年以来,我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多种措施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商品住房的库存量显著减少。但我市的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量未减反增,且总量较大,去化时间长。
        二、《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17年4月2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从进一步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供应管理、多渠道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风险防控三个方面,提出了十条意见。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等方式,从源头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的总量,多种方式消化库存的非住宅商品房,有效化解过剩的非住宅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在六安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包含四县三区。
        五、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共8条:
        一是加强非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国土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非住宅市场销售情况,合理控制商服用地供应规模。
        二是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优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配建方式,减少单个住宅小区的商业用房配比,分片区或组团对住宅小区的商业用房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实现共建共享。
        三是适度进行规划调整。商住地块在不突破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住宅和非住宅用地比例,适度减少非住宅类用房的面积,报经规划部门重新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商业配建面积的不得进行调整。
        四是收购、改造一批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建筑外观、满足国家各项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为教育培训、幼儿园、养老等公共服务用房,也可以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社会化养老、文化、旅游、大学生创业、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
        五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的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将库存的非住宅商品房转为自持物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可由当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是提升公寓的使用功能。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上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公寓用房的生活用水按照住宅的费率收取。
        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审贷效率。
        八是规范非住宅库存量的统计口径。统一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库存的统计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不予销售的、已对外出租经营的、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房屋抵押且依法不能预售的、已通过招租方式对外租赁的商业、办公等房屋面积,在自持、租赁、抵押、招租运营期间,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配建的可售车库(位)面积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