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3-00022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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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发文日期: | 2023-02-08 10:44:28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2-08 10:44:28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住建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审批及工作流程图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203-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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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内容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发文日期: | 2023-02-08 10:44:28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2-08 10:44:28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住建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审批及工作流程图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审批及工作流程图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城区范围:东至木竹产业园经五路(香杉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纬六路,以下简称“城区”)或持有居住证并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3万元,资产范围为存款、住房公积金、工资、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3.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m2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在企业持有股份;
5.家庭成员不存在2年内房屋产权过户给他人的情况(确因重大事故、疾病等原因变卖房产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叶集区城区内就业,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其中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申请人已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企业职工已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配偶为区外户籍,在企业中为普通员工,非管理岗工作人员;
3.申请人与城区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区政府批准,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1.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
2.在城区范围内就业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3.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权力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事项名称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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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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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保障面积为20m2,补贴标准为8元/人·月·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m2。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20m2,补贴标准为10元/人.月.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m2。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办理机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4-2770567
牵头单位: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23 |
事项名称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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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职责:研究拟订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集镇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区重点镇、中心镇建设。
2.办理机构:村镇建设股
3.联系电话:0564-27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