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制度】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2024-02-27 16:33作者:信息公开网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全体委员:

《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7年3月23日政协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

2017331


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委员职责,保护委员权利,规范委员言行,激励委员履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区政协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第三条  区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8)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政协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2)遵守并履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3)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与参加政协活动的关系,积极参加区政协和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通过撰写提案、大会发言、调研报告、提供信息等形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4)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反映社情民意;

5)密切联系群众,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6)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区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区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室、各专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政协委员履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对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1)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由区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室负责考勤、登记;

2)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

3)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登记;

4)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分别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区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

5)政协委员参与抗灾自救、扶贫帮困、社会捐助、公益建设、资教助学等公益性活动由各专委会配合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

第七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委室、乡镇街道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小组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收集汇总归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留任、评优的重要依据。

政协办公室每年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在举行政协全委会议期间进行书面通报。

第八条  区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以便对委员有关信息资料作出补充调整。

第四章  区政协委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设立优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单项奖。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区政协委员综合评选活动,并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条  区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并经批准。全体会议期间、常委会议期间应向秘书长请假,其他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凡既没有参加会议或活动,又未请假者,视为缺席。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和违法违纪违章的委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告、劝退、撤销委员资格四种方式处理。

1)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提醒:每届任期内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1次的;1年内未按要求参加区政协活动的;连续2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2)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每届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连续2年未按要求参加区政协任何活动的;连续3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3)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退出区政协:每届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连续3年未按要求参加区政协任何活动的;连续4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4)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委员资格: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委员的提醒处理,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区政协办公室书面告知委员本人;对委员的警告处理,须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协办公室记录存档,同时向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界别通报;劝退处理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由区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在15日内向区政协常委会提交退出申请,逾期未交的,视为本人同意退出,同时向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并向委员所在单位、界别通报,如委员不服,可提出复议;撤销委员资格由区政协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提请常委会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界别。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因违法违纪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经执法执纪机关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其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第十四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区政协委员,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接受其辞去区政协委员职务,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区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调出叶集区以外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对外公布,不再担任区政协委员。

第十六条  区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资格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区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七条  区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由区政协党组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提出人选,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予以增补。

第五章  区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区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十九条  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施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作用,广开言路,广集民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叶集,实现富民强区目标,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公开化;

(八)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九)加强与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周边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应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内容不属于本区办理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委办区政府办与区政协办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报请领导阅批后,由区委办、区政府办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各提案承办单位应坚持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与提案人联系沟通。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所有提案、亲自领办重点提案、亲自督查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亲自督促提案办理答复后的事项落实。应当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主管领导分工负责,明确提案具体办理部门,明确提案办理具体责任人,明确提案办理的时限,不断提升提案办理的制度化水平。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答复之前,应当经过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重点提案答复前应向区分管领导汇报,听取区领导意见。对于采纳的应抓紧落实,对不予采纳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区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会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区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会同各专门委员会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八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满意。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7331日印发